近日,有关陕西安康市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熊某向另外一名副局长赵某投毒的网帖引发
根据这份情况说明,熊某未被刑事追责的主要原因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而受害人赵某在被投毒后未达到轻伤以上损害,故而最终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的决定。网帖:副局长投毒未被追刑责
近日,有网帖称,年11月,陕西宁陕县烟草专卖局时任副局长熊某因对新调来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赵某不满,将有毒农药倒入赵某水壶中,导致其身体出现不适。
其后,赵某报警求助,而熊某随后主动投案。但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当地检察机关仍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捕。
最终,熊某被处行政拘留10日和元罚款。据网帖所述,熊某被调往平利县烟草专卖局工作。
官方:无法证明主观杀人意图
网帖引发
5月23日,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全文如下:年11月16日,宁陕县公安局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嫌疑人熊某因对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赵某不满,将农药甲氰菊酯约半支(5毫升/支)倒入赵某烧水壶内,赵某饮水后感到不适,经医院诊治赵某生命体征正常。
经宁陕县公安局侦查后,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仍以证据不足对熊某不予批准逮捕。宁陕县公安局再次补充侦查,未能获取新的证据。
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不能证明熊某所使用的药品及剂量能致人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熊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目前所能获取到的证据只能证实熊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故意伤害须造成一定损伤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经诊断,受害人赵某无明显损伤后果,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
综合前述情况,收集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熊某涉嫌犯罪,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法律制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对熊某予以行政处理。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宁陕县公安局作出对熊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的决定。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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