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上半年支付职工现金增40年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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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记者李荣华青剑)8月12日晚间,华西证券(.SZ)发布了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华西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0.93亿元,同比增长4.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3亿元,同比增长8.1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65亿元,同比增长1.8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39亿元,同比下降.63%。半年报公布后,华西证券昨日股价下滑,收报12.72元,跌幅1.55%,成交额为8.91亿元,换手率为3.94%。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的原因,华西证券表示,主要是公司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规模增加,现金净流出增加。截至年6月末,华西证券的资产总额为.28亿元,同比增长19.76%;负债总额为.99亿元,同比增长26.31%;资产负债率为66.34%,比上年度末增加5.12个百分点。年上半年,华西证券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四类业务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投资业务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报告期内,华西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收入为9.03亿元,同比增长25.32%,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5.77个百分点;投资业务收入为4.43亿元,同比下降39.49%,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0.93个百分点;信用业务收入为4.28亿元,同比增长23.38%,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0.71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2.07亿元,同比增长14.30%,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9.34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93万元,同比增长54.11%,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31.55个百分点。在债券融资业务方面,年上半年,华西证券24只公司债、1只企业债的主承销发行,承销金额达亿元,服务客户包括国家电力投资、中电投融合融资租赁、西南水泥、长城证券等。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公司及时响应国家决策部署,协助客户成功发行2只疫情防控债。成功发行上交所首单以“债券置换”形式发行的公司债券20瓦房02,推动金融创新探索。公司债券融资业务将不断发挥区域优势、完善产品种类、优化客户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股权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方面,年上半年,华西证券完成安宁股份IPO项目。截止报告期末,在会审核项目10个,其中首发项目8个,再融资项目2个;已通过审核待发行配股项目1个。公司坚持特色行业建设,针对优势行业内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市场政策重新部署,储备多个创业板、科创板、可转债项目等。并购重组业务发展方面,华西证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财务顾问服务,报告期内已完成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项目、华宏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通过审核待实施项目1个。在新三板业务方面,报告期内,华西证券重点开发前期储备培育的优质项目,已申报精选层在审项目2个,并将继续拓展精选层及转板上市业务,完善针对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投资银行业务服务体系。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至目前,华西证券共保荐1家IPO企业过会。年7月9日,华西证券保荐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截至目前,华西证券今年以来尚未有保荐过会的科创板企业。半年报显示,年上半年,华西证券信用减值损失-.69万元,上年同期为.35万元。华西证券表示,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是子公司华西金智转回已收回款项前期计提损失准备。截至年6月30日,华西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6.55亿元,上年末为8.44亿元。年上半年,华西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9.25亿元,上年同期为6.60亿元。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华西证券全资子公司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期货”)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华西期货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对华西期货处20万元罚款,对华西期货1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华西证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年6月末,华西证券涉及其他诉讼4起。第一起为华西证券与西玉龙街营业部房产纠纷案。年4月,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按造价包干形式集资修建玉龙大厦,建成后产权归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所有。年玉龙大厦建成后,由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处房产由本公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使用)。年,杨某某向成都市中院起诉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玉龙大厦的产权,并在诉讼中要求追加华西有限、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年4月16日,成都市中院通知公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年12月31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年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成都市中院重审。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公司于年1月17日收到成都市中院送达的一审重审判决书(〔〕川01民初号),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于1月23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二审开庭传票。该案涉及的玉龙大厦,截至年6月30日账面净值为.93万元。针对公司前述的房屋争议纠纷,老窖集团出具《承诺函》,若该诉讼因法院判决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将由老窖集团承担,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数据造成不利影响。第二起为华西证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案。公司与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于年9月签订《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D6地块二期工程联合建设协议》及《联合建设补充协议》,并于年6月签订《联合建设补充协议(二)》,约定公司投入D6地块土地使用权,大成置业缴纳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投入首期启动建设资金万元和追加投资.5万元,双方各占项目权益比例50%的模式对D6地块开展联合建设。后因大成置业未能依约筹措超过前述资金的建设资金,且迟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被勒令停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年9月通过公证邮递向大成置业送达经公证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年12月至年3月,大成置业曾先后提起四次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相关联建协议或者退还保证金万元以及赔偿相应损失,最终均以原告撤诉或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结案。年5月7日,大成置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次提起诉讼,诉求退还保证金万元,并赔偿损失共计1.53亿元。年5月27日成都市中院受理本案,案号()川01民初号,并于年7月11日、7月18日开庭审理,年9月30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川01民初号),判决:①判决生效15日内,退还大成置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万元;②驳回大成置业赔偿约1.53亿元损失的诉讼请求;③案件受理费63.84万元,由大成置业负担。大成置业不服一审判决,于年12月3日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二审于年6月12日开庭审理,公司于年7月19日收到四川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川民终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8月21日,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向大成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万元,已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的相关义务。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寄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大成置业的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12号),裁定驳回大成置业的再审申请。第三起为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与曾某某诉讼案。曾某某于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公司为其提供融资及证券交易服务。年5月24日曾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滥用市场地位提前强制平仓,侵害曾某某的财产权,要求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赔偿财产损失.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年8月1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年8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粤民初号),裁定公司及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原注册地为青羊区,高新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28日做出裁定将本案移送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已于年10月10日、10月17日开庭审理,年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川民初号),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年1月29日提起上诉,二审于年8月2日在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公司于年6月24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川01民终号),判决:①撤销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川民初号的一审判决;②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某某损失,.76元;③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于年7月22日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中的义务。第四起为华西证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交易纠纷案。年7月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计向其融资1.00亿元。东泰资管履约担保比例于年3月23日起持续低于平仓线,构成违约。公司于5月25日委托代理律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6月1日成都市中院已完成对东泰资管质押给公司的万股紫金银行限售流通股的诉前保全手续。6月8日成都市中院对本案正式立案(〔〕川01民初号),公司于7月31日收到成都中院的一审开庭传票,本案拟于9月8日开庭审理。此外,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尚未出炉。而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华西证券评级为A。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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