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大民初字第号
原告:邱少华,男,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忠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杰,男,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少华与被告孙杰、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少华的委托代理人张力和胡忠义,被告孙杰、被告加多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邱少华为邱少云之胞弟。邱少云烈士年出生于四川省铜梁县少云镇玉屏村邱家沟(现重庆市铜梁区),解放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年10月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执行一次潜伏任务时,邱少云不幸被敌人燃烧弹击中,全身被火焰燃烧。为了不暴露潜伏目标,任凭烈火烧焦身体也一动不动,双手深深插进泥土里,身体紧紧地贴着地面,直到生命最后一刻,壮烈牺牲,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了整场战斗的胜利,牺牲时年仅26岁。战后,为了表彰邱少云崇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顽强的革命意志,所在军党委根据他生前意愿,追认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年11月6日,中国人民志愿军领导机关给他追记特等功,年6月1日,追授他为“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英雄”称号。同年6月25日,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邱少云“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英雄”称号,同时授予其金星勋章、一级国旗勋章,并将邱少云的名字刻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金化西高地的石壁上:“为整体、为胜利而牺牲的伟大的战士邱少云同志永垂不朽。”年9月14日,邱少云烈士被评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的位人物之一。
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上以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被告孙杰当时已有个“粉丝”。该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次,点赞78次,评论次。被告孙杰以博文方式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在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使邱少云烈士亲属的精神遭受严重创伤并使其家庭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
被告加多宝公司无视微博话语体系中“作业本”“烧烤”的特指现象,于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
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而被告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被告孙杰与被告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截止年4月17日11时20分,相关微博被迅速转发一万多次,网友对二被告的低俗行为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评论多达两千多条,引发了网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强烈的不满,并让邱少云烈士家属的精神再一次受到严重的伤害。鉴于以上事实,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年5月21日向二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二被告未有任何回应,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邱少华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被告孙杰微博截图;证据2.网友的评论;证据3.被告孙杰微博截图《驳人民日报:80后为什么暮气沉沉》;证据4.网友对博文的评论;证据5.《驳人民日报:80后为什么暮气沉沉》微博原文;证据6.被告加多宝公司回应被告孙杰微博截图;证据7.网友点赞、评论、转载量截图;证据8.网友具体评论截图;证据9.其他媒体报道;证据10.被告加多宝公司独家授权环球时报致歉微博截图;证据11.被告加多宝公司道歉信全文;证据12.被告加多宝公司道歉反响的网络反应截图。
被告孙杰辩称,年4月我个人微博发文对年5月22日我所发的微博进行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且我年5月22日发的微博当天就删除了。
被告孙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加多宝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应当证明其具备主体资格。第二,加多宝公司发布涉案微博是其正常的市场营销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年4月期间,为庆祝公司成立20周年,加多宝公司在平面媒体和微博平台上发起了“多谢活动”,感谢社会各界多年来对加多宝公司的支持和帮助。其中,加多宝公司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条“多谢”微博,涉案微博即其中之一。涉案微博发布于年4月16日,其内容是“多谢
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单纯从这条微博看,不存在任何侮辱邱少云烈士的内容,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一般网友来说,也不可能从这一条微博就联想到“作业本”两年前即年发布的那条侮辱先烈的微博。从主观过错角度看,加多宝公司发布该微博,完全是基于“作业本”在微博平台上多次提及“烧烤”,并且因为“烧烤”在微博平台上知名的事实。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我方证据显示,“作业本”先后发布了38条与“烧烤”相关的微博,每一条转发量、评论数和点赞数均达数千次,甚至有的超过了上万次,可见网友十分“作业本”发布的与“烧烤”相关的微博。同时,“作业本”还曾在微博和搜狐青岛频道的“名家专栏”栏目中发布“全国烧烤指南”(见我方证据第75、89页),并被网友称为“烧烤大师”(证据第82页)。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加多宝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称“恭喜你与烧烤齐名”。其次,我方证据第73页,“作业本”曾于年11月17日发布一篇微博,内容是“对不起,我没当上烧烤摊主,我成了CEO”,加多宝公司正是基于这一条微博,才在涉案微博中称“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综上,加多宝公司发布涉案微博完全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原告所称“在微博话语体系中‘作业本’、‘烧烤’的特指现象”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特指侮辱邱少云微博。此外,“作业本”侮辱先烈的微博发布于年5月22日,加多宝公司对该微博并不知情,且根据我方证据7,该微博因受到网友批评随即就被删除。加多宝公司没有理由、更没有义务对“作业本”是否曾发布过侮辱先烈的微博进行审查,其作为一般商事主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不具有任何过错。第三,微博用户“终南刺青”恶意将两篇毫无关联的微博拼接在一起,正是由于该拼接的截图,才使得涉案微博与“作业本”侮辱先烈的微博联系在一起。第四,加多宝公司在事发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并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加多宝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报纸4份(加多宝公司“多谢活动”平面媒体广告);证据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号公证书;证据3.年4月16日“加多宝活动”微博;证据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证据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证据6.刑事报案书及受案回执;证据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邱少华和被告孙杰对被告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5和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于原告邱少华提交的证据11加多宝公司发布的事件澄清说明,被告孙杰表示在媒体看到此文,对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加多宝公司对此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于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内容为事件澄清的说明,并不是道歉信。由于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邱少云烈士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少云镇(原四川省铜梁县)玉屏村邱家沟,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为第15军第29师第87团第9连战士,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鲜作战。年10月12日因美军燃烧弹发落在邱少云潜伏点附近,火势蔓延其全身,为避免暴露,确保全体潜伏人员的安全和攻击任务的完成,邱少云任凭烈火在全身燃烧而放弃自救,直至壮烈牺牲,时年26岁。年8月30日邱少云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年6月25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授予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英雄”称号和金星奖章、一级国旗勋章。年,为推动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经中央批准,在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评选“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员和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活动中,邱少云被评为“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之一。原告邱少华系邱少云烈士的胞弟。
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个“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次,点赞78次,评论次。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年4月,加多宝公司在其举办的“加多宝凉茶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
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被告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年4月17日,加多宝公司通过媒体对此事件予以回应:年是加多宝成立二十周年,加多宝自年推出第一罐红罐凉茶,成功开创并做大了凉茶产业,成为凉茶行业领导品牌。加多宝始终深爱着这片土地,将慈善上升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努力做好企业公民的本分,于是,我们发起了“多谢行动”,多谢加多宝成长历程中的里程碑城市、合作伙伴和所有消费者。继连续在香港、东莞、四川、北京等四地登报多谢城市之后,昨天,我们发布了近条微博,用最诚恳的姿态感谢众多消费者(作业本只是其中之一,此前,我们对作业本发生在年的微博事件毫不知情)。在不断致谢消费者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背后的竞争对手恶意拿作业本年的微博截图(在发布之后旋即删除)与多谢行动海报刻意嫁接到一起,刻意混淆视听,误导不明真相的网友。我们对这种以烈士为幌子,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行为,表示极大地愤慨。由于己造成网友不安与困惑,我们己经删除了对于作业本的多谢海报,同时,向广大网友致歉。我们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最大程度去消除事件带来的负面和消极影响。我们将积极配合媒体,作出正面引导。同时,也希望通过媒体的公允报道,还原事实真相,还加多宝清白,还烈士安宁。加多宝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面向国际的领导品牌,始终以实现“凉茶中国梦”为最终目标,爱国爱民,尊重每一个中国人,尊重为祖国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过自己力量的英雄和平民,过去不可能,现在不可能,未来也不可能利用这种话题来营销。加多宝公司在此次“庆祝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在全国范围内的北京、香港、成都、东莞等城市的主要平面媒体刊登“多谢”广告,针对不同的城市,加多宝公司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感谢内容,如在香港《文汇报》的感谢内容为“多谢
香港一家人一条心”,在《东莞日报》的感谢内容为“多谢东莞第一罐在这里诞生走向全国迈向世界”,在《华西都市报》的感谢内容为“多谢四川大爱无疆以善促善”,在《京华时报》的感谢内容为“多谢北京新常态新起点”。庭审中加多宝公司表示在这次多谢活动中,平面媒体比较慎重,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而网络媒体不花钱,不是精心策划。另查明,被告孙杰在年至年期间,通过其新浪微博“作业本”账号发表过多篇有关烧烤的微博。
本院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身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概括起来涉及以下法律问题:一、邱少华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被告孙杰发表的涉案言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邱少华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由此可知,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就侵害死者名誉、荣誉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死者的近亲属是正当当事人。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原告邱少华系邱少云的弟弟,邱少云去世后邱少华作为近亲属有权就侵害邱少云名誉、荣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邱少华作为本案原告适格。因此,被告加多宝公司对本案原告邱少华主体资格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二、被告孙杰发表的涉案言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仍不得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由此可知,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杰发表的言论“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因此,原告邱少华要求被告孙杰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孙杰的言论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邱少华要求被告孙杰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孙杰提出的其已经在博文中予以道歉的抗辩,本院认为,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本院认为,孙杰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三、被告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是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在客观方面,从加多宝公司发布的言论及其后果来看,被告加多宝公司在“多谢活动”中,恭喜作业本(被告孙杰)与“烧烤”齐名,表示若孙杰开烧烤店就送10万罐凉茶,并与孙杰进行网上互动。该言论及互动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该言论引起的损害后果从加多宝公司通过媒体发布事件澄清中也可以确认,加多宝公司认可该言论“引起了广大网友不安和困惑”,造成了“负面和消极的影响”。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加多宝公司称其在“多谢活动”中感谢被告孙杰(作业本)时,并不知道孙杰之前发表过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本院认为,加多宝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饮料厂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其为庆祝“销量夺金”精心策划的“多谢活动”中,在国内多个大城市的主要平面媒体进行感谢,并在网络上发布了近条“多谢”海报,此次活动从空间范围和答谢对象的数量上来看,社会影响较大,加多宝公司应当对所感谢的对象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孙杰作为网络知名人士,虽然发表过多篇与烧烤有关的其他微博博文,但在转载和评论数量上、评论内容的激烈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上,远不及其侮辱邱少云烈士的博文,加多宝公司应当而未对孙杰之前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予以了解而进行答谢及互动,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再次给邱少云烈士的家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本院认为,加多宝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原告邱少华诉请被告孙杰和被告加多宝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孙杰和被告加多宝公司通过微博发布的原始侵权言论已被删除,大量被转载的侵权言论的停止侵害只能通过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来实现,即该请求已被原告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所吸收,本院不再单独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之八、之十、之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孙杰承担;
二、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孙杰和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孙杰和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晨黎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秀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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