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福州和睦佳使用“和睦佳”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福州和睦佳使用被诉侵权图形标识是否侵犯和睦家公司第号商标权。
和睦家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福州和睦佳侵犯其商标权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福州和睦佳停止侵害和睦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和睦佳赔偿和睦家公司经济损失元(含合理费用);驳回和睦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睦家公司、福州和睦佳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睦家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福州和睦佳停止侵害和睦家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和睦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和眭佳”文字,并变更企业名称;福州和睦佳消除影响;福州和睦佳赔偿和睦家公司万元。
判决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2幢1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碧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开明,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岑晨,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医院(以医院)、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和睦佳公司,有时两被申请人亦统称为福州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9月29日作出()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睦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王艳,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郭航宇,福州和睦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岑晨、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睦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和睦家”既是和睦家公司第号注册商标(见下附图)的主要识别部分,也是和睦家公司系列医疗机构的企业字号,广泛应用于和睦家公司的经营中,至医院、福州和睦佳公司成立之时,“和睦家”在全国范围内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一、二审判决对“和睦家”的知名度未予认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医疗行业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福州和睦佳与和睦家公司同属医疗行业,对和睦家公司知名度应有所知晓,但其仍以“和睦佳”作为企业字号,有明显攀附和睦家公司商誉及搭便车的意图,易造成消费者对市场主体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福州和睦佳将“和睦佳”注册为企业字号有悖诚信原则,即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仍不足以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三)和睦家公司是最早获得国际JCI认证的医疗机构之一,福州和睦佳在宣传中称其为国际JCI医院,并冒用名医坐诊等方式,有意营造与和睦家相同的经营特色,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第号注册商标(见下附图)为和睦家公司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主要识别部分为用线条勾勒的一对父母怀抱新生婴儿的图像,福州和睦佳在其医疗服务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形标识(见下附图),在设计理念、整体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与第号注册商标无明显差异,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和睦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福州和睦佳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且获利巨大,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应当全额支持和睦家公司的赔偿请求。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和睦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第号
第号
(被诉侵权图形标识未能找到图片)
医院、福州和睦佳公司辩称:(一)第号、第号注册商标在福州和睦佳注册成立之前未实际使用且宣传范围有限,在福州本地根本没有知名度。(二)福州和睦佳将“和睦佳”注册为企业名称不存在攀附“和睦家”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双方企业名称和图形标识本身存在区别,被诉企业名称使用时间较长,双方消费群体不同,福建省的普通老百姓不会选择到省外的医疗机构进行生产,患者在选择医疗机构时谨慎度较高,两家机构客观上难以构成混淆。(三)司法实践中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多判决承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责任,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本案也不宜判决福州和睦佳变更企业名称。综上,请求驳回和睦家公司的全部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医院、福州和睦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网页、 夏君丽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 纪明伟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