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车祸身亡案的事故认定存在异议,事故另一方、安徽籍货车司机汪国财诉杭州交警行政违法。今天杭州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年6月12日晨6时许,浙大副校长吴平驾驶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三墩出口附近,从内侧车道右转至外侧车道超车过程中,被汪国财驾驶的、在外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载货牵引半挂车从后方撞上,半挂车所载的木材滚落,将奥迪车埋压。汪国财受伤送医,吴平遇难。
这起事故,根据杭州警方的事故责任认定,吴平负主要责任,汪国财负次要责任。交警的处罚决定书称,大货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仍上路行驶,罚款元;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0元;这两个因素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严重程度,因此汪国财在车祸中付次要责任。
今天的庭审中,原告汪国财并未出现,而是委托其同事和律师进行诉讼。庭审中原告方首先认为原告在5月份的车辆年检中车况良好,顺利通过年检,因此对杭州交警部门委托的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所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质疑。其次在鉴定车辆超载的过程中,交警部门未依法通知汪国财到场,变相剥夺其质证权,程序违法。
另外在施救过程中,消防向货车上所载的木材上喷过水,在第二天实施称重时,录像显示,称重的木头与汪国财当时装载的木材颜色发生了改变,木材吸收的水分是多少,交警到今天也没有给出准确数据,但这个数据直接关系到,汪国财超载的量是百分之三十以上还是以下,如果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金额是元。综上,原告要求法院判定,鉴定意见书中的“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运载质量超过核载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严重程度”应为无效。
杭州交警将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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