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庆望江这起救援失败的话题热度太高了,我在头条发的评论,后面近万条评论。评论课堂差不多花了大半节课讨论这事,差点刹不住车。欣泽同学作为安庆人,熟悉当地情况,评论中展现出的论据辩驳力和地方性知识驾驭力,很棒。我们讨论了,”以命救命”是个伪命题,“自杀者给社会给警察添麻烦”是个坏命题,超过实力的宣传总会在某个地方给自己挖坑。选了三个同学的评论,希望真理越辩越明,事实越辩越清,后面设置了投票,亲们可以通过对三篇评论观点的投票和留言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吐槽青年出品
“不会游泳”不是你失职渎职的借口
江欣泽(中国人民大学)
12月4日,安徽省望江县一名高二女生跳河溺亡,现场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民警的反应引发了舆论热潮。有人认为民警行动迟缓救援不力,也有人认为民警不会游泳,不贸然下水也情有可原。
那么,不会游泳的警察真的错了吗?实际上,不会游泳和不进行施救(或进行错误施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次救援失败,根本原因并不是民警没有掌握游泳这项技能,而是因为民警没有在出警时携带救援物资。不要用“不会游泳”作借口,这次事故暴露的不是民警能力的不足,而是态度的懈怠。
许多人都认为,警察不会游泳,就没有必要施救,更何况这是个自杀的人,万一警察下水后不幸牺牲了呢?实际上,这句话中每一个点都漏洞百出,逻辑也根本不成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事实:非专业型水上救援,最重要的不是会游泳的人,而是救援工具。即使是专业救生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不会赤手空拳地冲向水里,因为落水者会拉扯救生员,救生员很难施展手脚游泳。只能是通过浮漂、救生衣或游泳圈等物体,先让落水者抓住,让其停止下沉、不再拉扯后再施救。他们虽然也会进行徒手救生训练,但这是在情况恶劣中的下下策。而对于警察这种只能开展非专业型的救援团队而言,徒手救生是无法操作的。因此,展开施救实际上靠的不是让会游泳的警察靠这一项技能开展救援,而是主要使用工具进行救援。
而此次事件中的民警,在为一个跳河轻生的女孩出警时,竟然没有携带救援物品。救生圈、救生衣和浮漂,任何的专业设备都没有,这就好比消防员灭火没带水管和消防车一般。这样的重大失误,根本就是一种渎职行为。
这不是我们站在道德制高点对民警的办事不力指指点点,而是警察的工作规则中就对此有严格要求。《接处警工作规则》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第五十二条规定:“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此次事件中,民警不是巡逻时碰上的突发情况,而是接到报警后出警,因此完全有时间准备救援工具。但是民警没有准备,这就是一种懈怠。
其次,很多人质疑“基层根本就没有齐全的设备、”“不要对基层民警太苛求,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开展救援”面对这种根本不了解事实就妄加判断的言论,我们用事实进行论证。
我是安庆人,从家出发离望江不过一个小时车程。望江地区的派出所不可能没有齐全的水上救援设备,因为每年长江一到汛期,安庆地区都多发洪涝灾害,其中望江的受灾情况尤为严重,也在抗洪防灾上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今年望江的灾情尤其严重。就在7月13日,望江县长江华阳闸水位达20.43米,超历史最高水位。在这种每年都跟汛期搏斗的江边城市,难道救生衣、救生圈等物资会有短缺?当地的派出所会没有最基础的水上救援设备?
至于质疑基层民警是否有能力实施救援,我认为这种质疑是对基层民警的侮辱。我们可以横向对比安庆地区的其他警察实施的水上救援:年03月25日安庆新闻网电,3月23日傍晚7时许,安庆特警二大队民警接到指令称在皖江广场湖中有人落水。当日值班民警立即携带救援装备赶赴现场。特警队员分成两组,一组携带救援装备迅速跳进湖中朝着遇险男子的方向游去,一组在岸边拽紧拴在下水特警队员腰间的绳索,终于将该男子成功营救上岸;年02月06日,安庆新闻网电,1月28日大年初一,安庆一名女子因为家庭琐事跳湖轻生。当班特警队员王忠等人接到报警后立即携带救援装备开车赶赴现场,到现场后,王忠不顾严寒,纵身跳入冰冷刺骨的湖水中营救,并将自己身上的救生圈套在落水女子的身上,经过20多分钟的营救,落水女子成功获救;年8月16日安庆新闻网电,当日13时许,寺前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寺前财政所后面的花亭湖水库有人跳湖轻生。接警后,该所民辅警立即携带救生衣、救生圈等装备迅速赶往现场。发现有一四五十岁左右的男子,不听家属及周围群众劝阻,坚持往花亭湖水库里跳。该所民辅警立即穿上救生衣跳入水中,合力将该男子营救上岸
这些新闻都是安庆地区的消息,其中也不乏对自杀跳水者的救援。同为一个地区的民警,为什么他们可以做到成功营救?
我们会发现,所有的救援工作中都有一个关键词,那就是救生设备。无论是救生衣、救生圈还是救生绳,都是警察必备的。这不是我刻意挑选,而是所有成功施救案例的共性。
因此,不要用“能力不足”为此次事件中的民警开脱,这并不是能力的问题。且在女子纵身跳入河中后,民警采取的救援方式是手拉手下水救援的方法。但这种方法最常出现在一些儿童落水后其他儿童手拉手救援,最后无一生还的新闻中。我相信,既然警察是愿意下水的,比起同伴的手,他们更愿意拿的是一个救生圈,或是背一个救生衣。但是为什么他们只能拉着绳牵着手下水?因为没有带。
但依旧有人质疑,认为没必要救援轻生者,这样会危害到民警的生命。实际上,对于普通人而言,“是否营救轻生者”或许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对于民警而言却不是。因为《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次事件中,既有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侵犯,又有公民报警希望得到处理,因此警察不能够坐视不理。
分析过往案例可以发现,民警参与水上救援不幸牺牲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情况偶然,没有准备,救援难度过大。女孩所跳的华阳河正处在枯水期,虽然事发水域最深处有4-5米,但整体流速平缓,加之雷池乡地势较为平坦,在这样的情况中,即使民警不会游泳,但只要穿戴好救援设备,最少是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的,绝不是如有些人所推测的“要么不救,要么一起死。”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对事件做出想当然的假设,而是要还原事实,找到真正的问题所在。即使游泳不是民警的必修课,携带救援设备和掌握救援知识却是他们必备的,不要用能力不足去掩盖态度不端正、用“不会”作为失职渎职的借口。
望江女孩轻生溺亡,谁把警察逼上道德悬崖
李昊宇(中国人民大学)
近日,安徽望江一名十七岁女孩投河自尽,警方被指救援不力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花季少女的陨落令人心痛,然而在这起事件中,更令人心寒的是,一些流量欲望亢奋的自媒体与营销号,纷纷加上“女孩在民警注视下溺亡”等博噱头、引对立的关键词,将导致救援失败的不可抗力因素向民众诱导为警察眼睁睁看着女孩溺亡而不救援,这无异于吃人血馒头,简直令人反胃。
在视频中,女孩所站的位置是类似于水中“悬崖”的崖边,其危险程度与跳楼无异。率先出警的巡警、治安警察到场后必然是先进行安抚,通过谈判和心灵干预,尝试劝导让女孩放弃轻生的念头,努力拖延时间等待专业救援人员与设备的到来。在女孩落水前,从警察开始与女孩交涉到女孩纵身一跃仅仅间隔二十余秒,何来的施救机会?而对于为何不迅速跳河救人的质疑,就更显得缺乏常识的可笑。会游泳与能够下水救人完全是两个概念,在这种气温下,人体在水中仅能坚持几分钟,而挣扎的落水者极容易将救援者一起拖入深渊,造成更大的悲剧。并且,在女孩入水后,民警也第一时间通过拉人梯、扔绳子等方式进行营救,但是最终没能取得成功。
人们总渴望“完美救助者”诞生。既然是纳税人供养的警察,似乎就应该毫无保留地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无论他是否当前具有这一能力。若是会救,能救,自然是皆大欢喜,家属感谢,群众感动;若是没有这一能力,似乎也必须舍生忘死:若是双双殒命,自是不幸;若是以命换命,拼死救人,就成为了一段“英雄佳话”。就在两个月前,四川广元民警李雨阗在出警时,遇到一起女孩坠江的突发警情,民警当即跳江救人,结果却被江水卷走,不幸牺牲。之后便是通报哀悼,封存警号,数万群众悼念。但这些,能够换回李元阗的生命吗?无视危险,“逼迫”并无下水救援能力的民警强行下水,究竟是履行了人民警察应有的义务,还是满足了诸多看客的渴望完美救助者的心态?
并不是说警察在救援过程中就全无过错,也不是说是警察就一丝一毫批评不得。但这种罔顾事实真相的肆意批判,无视客观情况的错误引导,无疑是让施救者寒心的。我们完全可以去质疑,面对涉水警情,能否优化出警的人员调度,优先让携带设备或接受过训练的民警赶到现场;我们同样可以去质疑,能否将一些简易救援设备下放,起码在警车里放两个救生圈;我们还可以去问问学校和家庭,能否早些发现孩子的心理问题,让这样的悲剧的苗头被扼杀在摇篮里。而如此一昧地质问救援民警为何没有直接跳下河营救,无疑是将普通的民警逼上了道德悬崖。
我们所期望的民警应该是恪守职业规范,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履行着法定义务但本质上和我们一样的普通人,而不是能够上天入地,无所不能的超人。如果成为民警就必须不惜生命去拯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民警的义务无边界的扩大,其结出的,必会是不可逆转的道德恶果。李雨阗同志的追悼会才刚刚开完,我们还要让多少警察壮烈牺牲,多少警号永久封存,才能最终明白这个浅显的道理?
不要脱离事实苛求每次营救都一定成功
谢乐滋(中国人民大学)
安徽望江一名少女投河溺亡,对在场警察营救不力的质疑引发了持续的舆论讨论、撕裂。以“警察注视女子溺亡”为核心内容的相关标题频频登上微博热搜,“警察“、“注视”、“少女溺亡”这些关键信息背后的社会期望、冷漠渎职、美好消亡撞击在一起,对公众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通过网上的视频片段“目睹”这场悲剧的。但很多人只看到短短几秒中女孩投河而警察未立刻入水营救的片段,甚至只是女孩转身入水而警察身在河岸边缘的截图,便义无反顾加入了对在场警察的斥责逼问和对这个职业群体的道德审视中。
从直戳情绪的标题,到被有意截取的片面的事实,再到意料之中的愤怒和指责。快速接收自媒体投喂的信息并作出情绪反应的我们,似乎在这场对警察的舆论审判狂潮中跳过了对事实本身的独立的核查。都说“有图有真相”,在自媒体的凝视下警局“出警十原则”也强调“学会自我保护:对于警察,有视频才有真相”。但那些时长较长、更多呈现女生溺亡警察到场施救这一全过程的视频,却淹没在信息流中。
既然我们主张“有图有真相”,且作为在远端屏幕的旁观者,我们也仅能以现场视频为依据进行评判,那不妨回到视频本身再来看看,看民警在这场突然的投河悲剧中有哪些作为、哪些不作为。一段3分钟左右时长的现场实拍,相对完整的从一个视角向我们展现了从警察最早到场到民众下水施救无果的过程:
在视频的第5秒,最早到场的两名民警进入镜头,从土坡走到河岸边不断接近轻生女孩,其间经过10秒。接着两位民警开始尝试对女孩进行安抚劝导;
视频镜头沿着土坡看向公路,在大约23秒时,后续警察已从河岸之上的公路上赶来,并且这三四个民警是跑着从公路向河岸边去的;
视频进度32秒时,在河岸边的两位民警双双伸手引导女孩上岸,女孩突然选择投河,扑入深水区,两位民警此时未立刻下水;
视频约50秒时,后续增援的民警从马路赶到河岸边,在大约67秒时在场民警结成“人绳”尝试施救,但人数较少,可能加上水域深浅变化,“人绳”终端未能抵达女孩入水范围。
短短一分多钟内,出警民警经历了从接到“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这一信息,到和女生进行初步的、短暂的十余秒劝导,再到女生突然投河警情突变,再到二十余秒后其他辅警赶到尝试救援,以及最新拍摄视角展现的后续警察携带救生衣到场。进行引导安抚拖延时间、增派辅警、救援装备到达,这些应有的分工和作为,现场民警都做了。但变数就发生在女孩的突然投水,在女孩突然入水且入水出水深骤然变化的情况下,在场民警只能在救生设备到来前尝试最原始的“人绳”方法涉水靠近。
没有人能料想到女孩突然的决定和行为,每一场警情里的突发因素都可能导致事件最终结果的不同。我们可以说在场的警察观来察不够敏锐、指责救援设备到场与劝导之间的衔接迟钝,因为这种迟钝和女孩的突然投水、冬季水温寒冷、女孩身体虚弱共同导致了这场悲剧。警察反应和配合不及时,没能救回女孩,警察有责任。但是信息传播者不能罔顾警察在现场实实在在做出的努力而乱起标题、行为评判者也不能不顾事情的全貌就拍板定论。
说警察“注视着女子溺亡”,就是在说警察“毫无作为”,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我们不能脱离这场案件的具体情景,即从头两位警察赶到现场到女孩突然跳水只有不足一分钟,不能脱离劝导安抚过程中的突变因素,不能无视后方赶来增补人力、提供救援设备的辅警,也不能苛求那两名在河岸面对女孩态度突变和复杂水况的民警必须“立刻马上现在”下水救人,绝不可以有判断、计划的空间和余地。
这是一场救援,一场失败的救援。如果不顾具体情境的特殊,只因其失败就将一切责任归于警察懈怠、渎职,因其失败就截取片段画面、采用煽动性字眼进行指责审判,那对警察今后的出警和救援,我们还是否能接受有问题未被调停、悲剧未被阻挡的情况存在?我们是否能为这个本就面对各种风险的职业留出一小片包容未知和突然的空间?此次失败的救援中警察配合不足、反应不足的地方应当被反思,但警察付出的努力绝不该被无视。受自媒体标题操纵情绪,以偏概全下定断,可能只会给这个职业带来不弱于溺亡的窒息般的压迫。
曹林点评:江欣泽同学的评论很有力度,为论证做了很多工作,拿出了充分的论据,并调动了自己作为一个本地人的“地方性知识”,体现出了相比一般评论作者的评论优势。文本的优势在逻辑,缺陷可能也在逻辑,这种数据不充分之下的归纳谬误,可能缺乏说服力。由水乡,并不一定就能推出“有救生设置”,警察一定有水上救援能力。案例的集纳,并不具备严格的推理效果,无法得出一个有科学认知的结论。这可能也是报章评论作为一种实用文体在论证方法上的空间限度。
昊宇同学的评论可能“代入感”太强烈了。优点在于,情绪饱满,可能问题也在于,前面两三段情绪过于饱满,弱化了说理效果。后面两段收了一下,如果结构上调整一下,后面的放在前面作说理铺垫,论证效果可能会好一些。
乐滋同学跟欣泽同学论证所援引的资源不一样,欣泽援引的是对当地作为水乡情况和水上救援普遍性的分析,而乐滋同学建议回到现场,回到具体情境中去分析。问题可能在于,不同角度的视频,不同剪辑程度的视频,看到的场景不一样,这增加了说服的难度。有图有真相,可看到的图和角度如果不一样,就成后真相了。您最认同哪一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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