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获

  今天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于欢案:于欢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辱母案”发生于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案件经过

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4月14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肚子中了一刀,但当时并未显得太严重,他自己走出来,不要别人送,医院,医院与他人吵了一架,后因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凌晨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案件审理一审判决

年11月21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山东聊城法院认为:虽然讨债人限制了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并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他的母亲,但杜志浩等并未动用工具,在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判定于欢犯有故意伤害罪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要求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多万元。

二审上诉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

3月26日,最高检宣布将调查此案,并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最高法的官微也转发了山东高法的相关通报。同日,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进行核查。而聊城市也表示将对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开展调查。

3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案件相关

涉黑案件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辱母伤人案”发生近4个月后,放贷方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志浩则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年4月28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发布三道通缉令,通缉令内容显示,年8月,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打掉冠县吴学占犯罪集团。面向广大群众征集线索,并督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机会。

年5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社会舆情

让于欢案成为全民法治共享的良好开端。

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澎湃新闻《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警察来了直接进接待室,我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我看到警察离开,就在车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了十几个人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这时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有一个司机已经上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我和警察一起进大厅,刚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刺到我了)”……

“警察一进接待室,于欢和他妈妈都站起来了,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华西都市报》头版《“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

律师殷清利介绍,2月于欢被判无期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非法集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时他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不过他也说,因为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为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北京青年报《“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人民日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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