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聊城一起“刺死辱母者”的血案引发全社会广泛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商吴学占借款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11人暴力催债。
据南方周末报道和一审判决书,年4月14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经过多名催债人的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目前,于欢已经提起上诉。
最新进展
《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中,苏银霞详细描述当日情况(华西都市报)
山东高院受理上诉最高检派员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昨日,记者来到“刺死辱母者”案发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传达室的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日情况外,并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通报“辱母杀人案”情况:已受理当事人上诉。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并于近日通知上诉人辩护律师等阅卷,听取意见,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也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昨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昨日12点50分发布消息称,上午已经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昨日,聊城市有关部门发布消息称,已成立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
舆论之声
声音1
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有律师认为,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而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欢当时的情况,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
声音2
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不能罔顾人性
有舆论认为,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更有网友表示,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也有观点认为,于欢毕竟造成一死三伤,法院的判决也有惩戒冲动杀人的警示。
声音3
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还有网友表示,此案中警方是否有过错也应考量。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警方当时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存在缺陷,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不应忽视这一量刑因素。
相关法律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南方周末、新华社、央视、华西都市报
温馨提醒凡“河南日报农村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dushibao.com/hxdsbyx/11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