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创建高清四

  川新广发〔〕8号

各市(州)文广新局:

  经局党组审定,现将《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工作。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年5月17日

 

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四川省建设“高清四川智慧广电”专项改革方案》(川办发〔〕95号),全面提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能力、引导能力、服务能力、发展能力,全面建成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内容创作生产体系、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现代传播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行业监管体系,全面实现书报全民读、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响、电影月月放、制播全高清、网屏皆互动,实现户户看高清、家家可互动,推动四川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省向强省跨越,特开展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工作。

  第二条“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是指具有良好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基础,通过“坚持内容为王、技术为基、人才为本的发展思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转型升级为路径,以大数据、大平台、大项目和全面提升能力为重点”,在本地区创新示范推进“高清四川智慧广电”建设,实现本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能力、引导能力、服务能力、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其整体高清化智慧化发展水平及发展模式对于全省同类地区具有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市(州)。

  第三条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开展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

  鼓励各地在创建示范组织工作中,积极发挥相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

  第四条创建对象范围:21个市(州)可以申报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

  第五条“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创建期为3年(年-年)。

  第六条申报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应具备的条件:

  (一)以市(州)名义出台“高清四川智慧广电”建设的贯彻意见;

  (二)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明确了组织领导机构,对“高清四川智慧广电”建设有明确的配套政策、组织保障、财政投入、项目支持;

  (三)创建期内,达到“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相关指标:

  1.至少建成一个高清频道;

  2.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可接收高清频道90套以上;

  3.综合人口高清覆盖率达到95%;

  4.报刊数字化率达到%;

  5.至少建成一个媒体云,党报党刊和广播电视台移动客户端建成率%,推出一个有影响力的新媒体产品;

  6.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实现数字化、双向化、智能化;

  7.数字化阅读率达到80%;

  8.广播电视数字化覆盖率达到98.99%;

  9.实现市(州)数字影院全覆盖;

  10.印刷企业数字化率达到65%,规模以上印刷企业数字化率达到85%。

  第七条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由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要求的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八条申报创建示范市(州)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方案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创建示范市(州)应成立相关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完备的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二)明确创建目标。结合《四川省建设“高清四川智慧广电”专项改革方案》明确的任务目标,按照“五年规划、提前完成”原则,制订本地区未来三年具体目标,其中“第六条第(三)项”所要求的10项指标,均应在创建期末达到;

  (三)创新发展思路。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资源,发挥报刊台网及社会主体积极性,主动将“高清四川智慧广电”建设融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注重行业互动、跨界合作、协同创新,探索本地特色建设模式,对全省同类地区产生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落实具体举措。创建市(州)采取的政策措施,应充分体现为本地区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战略、省委全面创新改革“一号工程”、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重大部署的具体行动,体现为本地区振兴出版、做强影视、做大版权的保障举措;

  (五)强化项目支撑。推动《四川省建设“高清四川智慧广电”专项改革方案》重点项目在市(州)落地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全面提升传播能力、引导能力、服务能力、发展能力,谋划实施一批本地“高清四川智慧广电”项目;

  (六)加强组织保障。围绕加强工作推进、监督考核、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本地区推进“高清四川智慧广电”建设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申报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的请示文件;

  (二)“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创建工作方案(要求详见第八条);

  (三)本地已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条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按年度接受申报。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年申报日期为5月底前。)

  第十一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高清四川智慧广电”专项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后,确定年度创建“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名单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积极支持示范市(州)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创建工作完成后,由创建市(州)提出验收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高清四川智慧广电”专项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实地考察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创建单位“高清四川智慧广电”示范市(州)称号。

  第十三条创建期内,创建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上一年度“高清四川智慧广电”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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