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今日正式开始实施。
10月28日下午,省公安厅组织召开贯彻实施《规定》新闻发布会,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公安厅巡视员岳德松、省政府法制办机关党委书记任立新、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赵克彬、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陈晓玲、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王松林等领导出席会议。
新华社四川分社和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驻川记者站,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四川广播电台、四川在线、四川新闻网、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成都电视台等中央、省、市级新闻单位,以及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年7月11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正式颁布,定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为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有效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对保障包括宗教信众在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和加强社会依法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宣传片
《浩如烟海宗与教和谐安全消合防》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重点领导职责,规定了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责任。重点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8项具体职责。
《规定》明确了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避雷设施的设置要求和用火用电、易燃物品、各类活动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专门强调对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僧众会报警、会扑救初级火灾、会组织信众逃生,全面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有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规定》对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属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条件。
一图了解《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源
绵阳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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