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丈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意味着,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凌女士很纳闷,既然她是受保护的一方,为什么不能给孩子办准生证呢?
计生部门回应称:可复婚再办准生证
眼看着肚子里的孩子越来越大了,凌女士着急起来。她在网上查询资料得知,如果办不到准生证,她的孩子无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样正常出生,将来也无法给孩子上户、甚至无法上学,会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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