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刷爆各大社交媒体的“罗尔事件”,使得罗尔本人、刘侠风甚至罗尔那患有白血病的女儿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在人们“痛斥”罗尔和刘侠风消费网名爱心时,各大媒体对于他们的“招财工具”——罗某笑的报道的方式却很值得我们新闻学子对其进行思考。
在事件最初被报道的阶段,许多媒体都毫无避讳地写出了当事白血病患者,一个5岁女童的名字——罗一笑。随着整个事件的不断发展,当公众对于这个仅有5岁、十分单纯且命运多舛的小女孩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的时候,一些媒体便以“罗某笑”代替她的真名,相反有的媒体并没有这样做,“罗一笑”更是在网络上随处可见。同时对于当事儿童照片,一些媒体更是直接拿来使用,甚至连马赛克都没有打。
罗一笑事件搜索热度
虽然有的人会说,“罗一笑”的身份信息是其父亲罗尔首先在他个人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的,这难道不就是说经过了“罗一笑”监护人的许可了吗?但是依据两者的性质,这仍是有差别的,一个是私人行为,另一个则是大众媒体的对公众的传播行为。而且在我国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报道中涉及他人隐私的,应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对于报道对象向采编人员自曝隐私的,在采访时应及时录音存证,并让报道对象签字认可。”即,如果某家新闻媒体要在报道中明确提到这个未成年人的确切姓名时,则必须经过她的法定监护人以及本人的许可。
这种新闻媒介素养则是一个合格的新闻人在学习新闻理论知识——新闻伦理道德时,所应培养出来的,并在新闻实践过程中进行合理的运用,有效的保护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而给予他们一个较为阳光且宽广的成长环境,使他们不必因父辈等人所犯下的错误而受到伤害,甚至影响他们的未来成长。
同时,众多媒体在罗尔事件的整个报道过程中,对于“罗某笑”小朋友个人信息的彻底公开化,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今我国媒体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上是存在重大漏洞的。为了突显事件性新闻的时效性与接近性时,媒体在整个采访、撰稿、编辑等过程中,便忽视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甚至以此作为新闻本身的“新闻点”。这既是对于所报道媒体专业性的否定,更是对于自身社会责任的不负责。
比如,发生在年曾轰动一时的“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案”,虽说在当时所有的社会舆论都在痛斥“李某某”的所作所为,各大媒体更是在报道过程中将他的真名实姓写了出来。事件发展了一段时间后,才有部分媒体将他的真实姓名隐去。抛开对于事件本身的看法,媒体在报道事件时并没有体现出他们所应具备的新闻专业素养。纵然“李某某”是问题未成年,但是他也具备未成年人所应有的权益,媒体有责任对其隐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再对他的所作所为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
还有,如年12月2日《华夏时报》关于艾滋遗孤小莉(化名)的报道,曾刊登她大幅脸部特写照片,并将她的真名、曾用名、因艾滋病逝世的父亲的照片和姓名全部登出。这些个人信息的刊载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即使这篇报道客观真实,即使记者出于善意想帮助患病的孩子筹集更多的善款,即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记者也无权公开未成年人的私人信息,因为这违反我国法律。侵害隐私权,越真实,侵害程度越严重。此外,年媒体在报道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时,以“小悦悦”这个名字代替了受害者的真名,进而有效地保护了她的权益。
年12月2日《华夏时报》报道
在未成年人报道中,媒体与公众聚焦在他们的隐私时,会在无形中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如年5月12日,齐鲁网刊登了题为《济南警方披露八岁女童失踪案细节死前曾遭猥亵的报道,公开了女童的照片、姓名、案件细节,并配上了家人痛不欲生的照片。年12月3日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杀害。报道中对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如何勒索要钱,如果杀害等细节都进行了十分详细的报道。这类内容会对家人和受害者造成深刻的二次伤害,也是在报道中应引起注意的。
年5月12日齐鲁网《济南警方披露八岁女童失踪案细节死前曾遭猥亵》
年12月3日《福州晚报》报道
还有一点值得记者重视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包括但不仅限于匿名报道。在报道中对于案情和细节的过度详细的披露和报道同样会使未成年人的隐私无处遁形。华西都市报曾以《父母外出打工,13岁女孩遭堂伯诱奸》为名报道了富顺镇一名初一女生小英(化名)的遭遇。但是报道中详细提及了案发时间、原因、过程、后果等情形,并且对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进行了较为准确的描述。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匿名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仍旧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
我们作为未来传媒界的有生力量,要主动从媒体所犯的这些错误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我们自身的新闻专业素养,在“著文章”同时,担起我们应有“道义”!
在此,我们也为大家引用了一些对于报道中所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准则与要求,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BBC报道守则
1、公平合理地对待采访对象,尊重他们的隐私权,在对待儿童的时候这一点尤为重要。
2、除非明显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否则儿童的隐私信息不应该被公诸于世。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报道限度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新增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规范与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参考资源:
齐鲁网、《华夏时报》、《福州晚报》、《华夏都市报》
文字:王清雨
编辑:王纯、蔡文瑾
审核:刘超
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新闻系
白癜风危害北京白癜风哪里治得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dushibao.com/hxdsbjj/5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