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任正飞最高法民一庭以房屋为执行

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大

因其涉及房产纠纷

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为此,本期小编摘编最高法民一庭

对审判此类纠纷案件常见问题的司法观点

供法律人参考

1.借名买房中借名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

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案外人系被拆迁人,其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拆迁人)名下的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拆迁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强制执行的,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确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拆迁用房的具体位置、用途,能够明确指向执行标的的,因其已享有足以对抗第三人的特殊债权,对被拆迁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4.房地产挂靠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当事人以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开发房地产,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后者名下,当后者负担债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实际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并确权的,应当不予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作为物权,均应当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挂靠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法的,应由挂靠人承担不利后果。

5.共有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共有人因负担外部债务,需要分割共有财产偿还债务,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其他共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能否阻却执行,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其他共有人对此不得拒绝分割共有财产,但其可请求对于涉案共有财产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向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共有人求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单独所有与共同所有仅是所有权的形态不同,但本质上都是物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请求阻却执行共有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分割共有物,此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并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6.房屋预告登记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案外人以其系房屋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在涉案房屋实行强制执行前,已经预告登记为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买受人进行预告登记的,其对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请求权就具有了物权效力,即具有了排他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故预告登记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阻却执行的,应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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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任正飞律师,国家注册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工程造价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高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直四支部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政府信访咨询特邀律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团律师。在君合律所组建了任正飞律师团队。

  主营业务及专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风险合规、税务顾问、公司治理、股权激励)、房地产与建工(PPP)、金融(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VC、银行、小额贷款、融资、投融资担保、典当、新三板)、拍卖、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侵权等民商事类诉讼、非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

  教育经历: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清华大学。

  律师工作经历:从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

  获得荣誉:

  连续多年获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勤业敬业奖”、“业绩优异奖”、“特别贡献奖”等奖项。

  律师执业主要业绩:

  法律顾问单位业绩(含曾服务及现服务)

  担任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菲律宾SM集团旗下SM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大东方建筑智能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标竿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商协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德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金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轩鼎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音之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霖先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昂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德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紫丹家具有限公司、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成都盐亭商会、成都德阳商会等50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非诉讼业绩

  1、成功代理林女士诉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元人民币民间借贷纠纷案;

  2、成功代理(含执行)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州市龙兴寺余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本案中,代理申请人成功追加彭州市佛教协会作为被执行人,对最终实现执行至为关键,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韩国株式会社世弘企划诉成都视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被告股东因涉嫌虚假出资,在执行阶段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具有示范性。本案例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

  4、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辩护(案发时,锦江区警方出动60多名警力控制现场。本案事实登载于年5月27日《成都商报》第13版,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亦对此作相关报道),与公诉机关沟通、积极交换意见,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出公诉并最终从轻判决李某7个月有期徒刑;

  5、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1余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6、为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余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个案代理服务;

  7、参与处置年四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眉山干昌云及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元人民币);

  8、全程参与组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提供法律服务;

  9、作为核心发起人成功创建成都盐亭商会;

  10、迄今成功代理余件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公司治理经验及增值服务:

  1、作为核心发起人成功创建成都盐亭商会,并担任商会常务副会长、执行秘书长、常年法律顾问。随后,参与联系、召集、推动驻蓉余家商协会约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作为股东(含股份被代持的隐名股东),创建了四川商协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目前,这家公司属于全国唯一的主要由驻成都各商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部分会长、常务副会长作为股东的公司,因此,具有不同行业的、广泛的人脉基础,能够给当事人提供资源合作、产品/服务对接、融资等法务新领域增值服务),以该公司各位股东所代表的广泛人脉为依托,参与组建“三千家企业合作委员会”(大中小企业各0家),该委员会聘请了多名省市领导及商界领袖为名誉主席。

  2、担任多家公司董事。

  参与公益活动:

  1、组织40余名驻成都各商协会代表,赴“华夏母亲之都,嫘祖故里盐亭”,祭拜嫘祖(嫘祖乃轩辕黄帝元妃,华夏人文女祖),受托撰写《祭嫘祖》,该文被嫘祖园陵收藏,并收载于《嫘祖商道》;

  2、撰写《观海潮.成都》一文,推广成都,收载于《嫘祖商道》;

  3、撰写《谈人文女祖——嫘祖对华夏复兴之意义兼论财富与道义》一文,收载于《嫘祖商道》;

  4、撰写《念奴娇.长安怀古》,收载于《嫘祖商道》;

  5、受著名“嫘祖、岐伯文化”研究专家蔡正邦先生委托,为其编著的《开发盐亭》一书作序;

  6、积极为成都盐亭商会提供公益法律顾问服务及为其每年团拜会提供酒水、节目等赞助;

  7、积极参与对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受灾群众捐款、捐物;

  8、积极参与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各项社会调研;

  9、积极为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委直属机关一支部、四支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赞助、举办法律讲座;

  10、担任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总裁)同学会常务副会长兼法务部总监,为会员及其企业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媒体战略合作:

  应邀在媒体方面(包括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晚报、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等,可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进行了数百余次法律点评,接受《中国经济网》专访,谈论“律师更需要呼吁改变恶法”。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

  团队服务:

  组建任正飞律师团队工作室,成立了任正飞律师团队(成员专业特长涵盖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PE、VC、IPO、新三板、PPP、税务等)。始终坚持走专业化、品牌化、团队化服务之路。能承接重大、疑难、复杂法务项目,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全面、充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功底及诉讼胜诉率(含调解):

  任正飞律师法律专业理论深厚,辩论/辩护技能专业。对当事人的委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擅于为法律顾问单位制定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以期风险合规,“防患于未然”。其专业的技能、善辩的口才、雅达的文辞、缜密的思维、务实的诉讼方案、勤勉敬业的态度、团队服务的方式,是当事人受到优质服务的保障。迄今,根据历年办案卷宗统计,其诉讼胜诉率(含调解),保持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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