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治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bdfyy/bjzkbdfyy/——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
.一审被告成都华润灯饰将自己所代理或购进的各类品牌灯饰进行归类并统一销售,以方便消费者选购,“华润灯饰”系为销售上述灯饰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标识,上述销售模式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公民虽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成都华润灯饰将“华润灯饰”进行商标性使用已超出了合理使用姓名的界限。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07)川0民初号
二审案号(00)川知民终74号再审案号(0)最高法民再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再审合议庭审判长晏景
审判员李丽
审判员许常海
法官助理曹佳音书记员韩阳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湾仔港湾道6号华润大厦49楼。
诉讼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高级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用航,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0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灯具交易市场AB-7。
经营者:刘文琼,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华润集团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00)川知民终74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07)川0民初号民事判决;
三、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第号“华润”商标及第号“华润万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
四、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五、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六、驳回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注:本判决入选“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附:系列案判决书长按识别/扫码查看知产宝数据库(0)最高法民再号判决书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0)最高法民再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湾仔港湾道6号华润大厦49楼。
诉讼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高级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用航,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0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灯具交易市场AB-7。
经营者:刘文琼,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以下简称华润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00)川知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0年9月9日作出(0)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华润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李用航,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侯玉静,被申请人华润商店的经营者刘文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王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申请再审称,.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侵害了第号“华润”及第号“华润万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润商店在店铺招牌,店内外墙体、车身广告、销售单据、产品价签等处使用“华润灯饰”,系典型的商标性使用。()华润商店经销各种品牌的灯具、灯饰商品,其提供的服务与第号“华润”、第号“华润万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类似。(3)被诉侵权标识“华润灯饰”与“华润”“华润万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的行为侵害了第号“华润”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第号“华润”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系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减弱了“华润”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且存在不正当利用“华润”驰名商标市场声誉,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侵害了第号“华润”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禁止。3.华润商店使用包含“华润”字号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第号“华润”、第号“华润万家”以及驰名的第号“华润”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华润集团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应予禁止。4.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公民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华润商店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综上,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华润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第号“华润”、第号“华润万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判令华润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第号“华润”驰名商标权的行为;4.判令华润商店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5.判令华润商店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6.判令华润商店赔偿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7.判令华润商店赔偿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被申请人辩称
华润商店辩称,.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的行为未侵害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系对企业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华润灯饰”的名称来源于经营者刘文琼之子的名字,华润商店不具有攀附故意。(3)“华润灯饰”已经使用近二十年,经过长期经营,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4)华润商店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亦不近似。(5)华润商店与华润集团的经营场所差异巨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6)华润集团及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标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的行为未侵害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驰名商标权利。()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第号商标在00年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且前案中的驰名认定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的依据。()第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华润商店提供的服务差距巨大,故华润商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不会对第号商标的权利造成侵害。(3)“华润灯饰”标识与第号商标不近似。3.华润商店的字号未对华润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润商店与华润集团不存在竞争关系。()华润商店成立之前,华润集团在灯具销售行业不具有知名度。(3)华润商店与华润集团的主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4.华润商店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华润集团及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再审申请。一审原告诉称
华润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润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华润集团第号“华润”、第号“华润万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华润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华润集团第号“华润”驰名商标权利的行为;3.判令华润商店立即停止在其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商标侵权行为;4.判令华润商店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5.判令华润商店就侵权行为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日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6.判令华润商店赔偿华润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7.判令华润商店赔偿华润集团为调查和制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授权公证费、图书馆检索费、保全证据公证费、律师调查取证费、员工调查取证费等其他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华润集团取得第号“华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该商标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限至05年月0日。年4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华润集团取得第号“华润万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该商标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限至06年4月6日。年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华润集团取得第号“华润”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资本投资,该商标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限至04年月6日。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03]第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第号“华润”注册商标在年7月5日之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认定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04)一中行(知)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年6月9日之前,第号“华润”注册商标在“资本投资”等相关服务上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了驰名商标。
(第号“华润”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第号“华润万家”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第号“华润”商标,图片来源:知产宝相关数据库)华润商店为个体工商户,其企业名称注册于00年5月3日,经营者刘文琼,经营地址为成都金府灯具交易市场AB-7,注册资金元,经营范围:灯具批发零售。刘文琼除了开办经营华润商店,还于年0月8日设立了成华区华润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幢××楼××号。刘文琼对上述两家商店对外统一使用“华润灯饰”进行宣传。华润商店经营者刘文琼之子取名为华润,出生于00年5月5日。
07年3月日,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的公证员齐某、林正友会同华润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曾祥坤来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灯具城AB-7——“华润灯饰同记家居馆”,曾祥坤与公证员对该店铺的外观现状、经营情况及取得的资料进行现场拍照。07年3月4日,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了(07)川国公证字第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在店铺所在大楼的外墙上悬挂有涉案店铺招牌,上面有突出显示的“华润灯饰”字样,在店铺门口有“华润灯饰上品生活馆”字样,其中“华润灯饰”字体较大。在其店铺入口、前台背景墙上均有“华润灯饰同记”字样。在所销售商品吊牌及工作人员名片显著位置,均有“HR华润灯饰”字样。在店内放置的获奖铭牌上显示“经行业人士推介,本报各驻站人员现场考察,网上投票公选和评选组委确认,成都华润灯饰被评为‘亮点奖——06年中国照明(灯饰)行业全国强经销商’荣誉称号”字样,其中“成都华润灯饰”为红色,字体较大。在店铺里放置的信封上均印制有“华润灯饰商贸公司”字样。
00年9月9日,成华区华润灯饰经营部与成都百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百度推广网站套餐协议,约定使用百度推广网站套餐服务。07年3月8日,华润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曾祥坤来到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在公证处电脑上打开浏览器操作进入“百度”网站并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华润灯饰”字样,在搜索结果第一项显示“华润灯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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